申請移工雇主應知事項

 

外籍移工、外籍家庭看護工 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之認定及處理原則

依據:依據就業服務法。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編號 檢查項目 不合格之認定及處理原則
01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一、活動性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視為「不合格」。
二、非活動性肺結核視為「合格」,包括下列診斷情形:纖維化(鈣化)肺結核、纖維化(鈣化)
病灶及肋膜增厚。
三、如經診斷為「疑似肺結核」或「無法確認診斷」時,由指定醫院通知雇主,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偕同受聘僱外國人攜帶健康檢查證明及胸部 X光片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四、妊娠孕婦得至指定機構進行三套痰塗片檢查,取代胸部 X光肺結核檢查。三套痰塗片檢查結果任一為陽性者(但同套檢體核酸增幅檢驗(NAA)陰性者,不在此限),視為:「不合格」
五、胸部× 光肺結核檢查不合格個案(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得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02 梅毒血清檢查 一、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布梅毒通報定義之檢驗條件所列方法,其檢驗結果梅毒通報
定義者為「不合格」
二、梅毒血清檢查不合格個案,得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03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一、人芽囊原蟲(Blastocystis hominis )及阿米巴原蟲類,如:哈氏阿米巴(Entamoeba hartmanni)、大腸阿米巴( Entamoeba coli)、
微小阿米巴(Endolimaxnana )、嗜碘阿米巴(lodamoeba butschlii)、雙核阿米巴(Dientamoeba fragilis)、唇形鞭毛蟲(Chilomastix mesnili)等,
可不予治療,視為「合格」。
二、「疑似痢疾阿米巴原蟲」(Entamoeba histolytica / E. dispar,包含囊體及活動體),指定醫院必須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同時通知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於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至原醫院重新採取三次(每天一次)新鮮冀便檢體( 至少拇指大小之量約三至五公克,且勿加入任何固定液,並以攝氏四度保存),併同原始已固定染色之檢體及送驗單於每次採檢後二十四小時内以冰寶冷藏運送至疾病管制署進行確認檢查。
經確認檢查若屬迪斯帕阿米巴原蟲(Entamoeba dispar) 時為「合格」,若屬痢疾阿米巴原蟲(Entamoeba histolytica)則為「不合格」,
並由指定醫院據以核發健康檢查證明。
三、腸道蠕蟲蟲卵或其他原蟲類如:鞭毛原蟲類,纖毛原蟲類及孢子蟲類者為「不合格」。
四、腸內寄生蟲冀便檢查不合格個案,得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04 漢生病檢查 一、於皮膚視診時發現疑似漢生病病灶,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通報主管機關。
二、須進一步檢查者應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同時
具備下列兩項條件者,視為「不合格」
(一)持續性的皮膚病灶上有感覺喪失或改變,或有神經腫大。
(二)皮膚抹片(或組織病理)發現麻風桿菌(Mycobacterium leprae),或組織病理切片有符合
漢生病的肉芽腫反應。
三、漢生病檢查不合格個案,得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05 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 麻疹或德國麻疹抗體檢驗結果為陰性且未檢附麻疹及德國麻疹預防接種證明者為:
「不合格」
但經醫師評估,有麻疹及德國麻疹疫苗接種禁忌者,視為「合格」

 

 

移工政策解析:圖解申請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的資格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開放的產業包括製造業、建築業、農業、海洋漁業、機構看護和家庭看護。這一政策分為兩個階段,首先是由雇主協助申請中階技術人力身份,然後是符合一定資格和條件的移工可以自行申請永久居留(APRC,永久居留證)。以下是家庭看護和製造業移工的申請資格的圖解:


中階人才-家庭看護
中階人才-產業類


**家庭看護申請中階技術人力的資格**
- 家庭看護中階技術名額上限:同一位被照顧者只能申請一名家庭看護或中階家庭看護,但如果被照顧者為植物人或巴士量表評分為0分,可再增加一名看護。
- 雇主申請資格:申請人必須是被照顧者的配偶、直系血親、旁系血親、繼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的配偶、祖父母與孫子女的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的配偶。

**製造業移工申請中階技術人力的資格**
- 製造業中階技術名額上限:符合特定製程比率的要求,以及外籍人數不超過總員工的一半。
- 雇主申請資格:雇主的工廠必須屬於特定製程行業,且經過相關機構的認定。

移工永久居留:申請永久居留證(APRC)資格

根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滿5年,且月薪達基本工資的兩倍的移工可以自行申請永久居留證(APRC)。從2023年開始,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6,400元,這意味著如果月薪需要超過53,600元,移工才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證(APRC)。此外,中階技術人力如果獲得乙級專業技能者資格,也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證(APRC)。

**面對移工永久居留的政策趨勢,御多福移工仲介如何協助移工與雇主?**
御多福移工仲介積極支持政府的移工政策變革,尤其是調整了申請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的技術門檻。他們相信通過協助移工提高薪資、申請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對於雇傭家庭和企業都是一種雙贏的策略。移工不僅可以留在臺灣工作,還可以提升自己的中文能力,成為小主管,幫助其他移工融入臺灣社會。御多福移工仲介也會協助外籍移工參加政府提供的線上語言課程,以提高他們的中文能力。

這些政策變革表明臺灣對移工的態度發生了積極的變化,將他們視為重要的人才資源,並努力為他們提供更多機會,這對臺灣社會的長期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製造業承接額外5%配額 彙整問答集

為了促進台灣的製造業,鼓勵其優先承接待轉換的製造工,自112年6月17日起,勞動部推出了一項新的政策,即提供額外的5%配額給予製造業雇主。這意味著製造業雇主可以在國內第二順位承接製造業移工,而這5%的名額不需要經常性的檢查,期滿後也不會限制雇主是否引進國外工人或繼續在台灣承接工人。勞動部最近為了協助雇主和仲介機構更好地了解這一政策。

111年11月 公告

Q

1.現行開放「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移工」勞動部與工業局之分工為何? 

A

1.勞動部:申請案之資格限制及其法令規範、移工員額計算與核配、本國勞工推介就業、移工引進程序與管理。 
2.工業局:基於製造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立場,協助勞動部就製造業申請案件進行資格認定,以供該部核配移工參考。 
3.另有關非屬製造業者(如營造業、養殖漁牧、屠宰業、農業),非工業局所轄業務,請逕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動力發展署)協處,聯絡電話:02-89956000。 


Q

2.工業局受理「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案件」初審作業依據法令為何?

A

依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規定,工業局訂定「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以為案件審理依據。


Q

3.自由貿易港區轄區內之製造業廠商如何遞送申請案件?

A

依勞動部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4條第1項規定,如屬自由貿易港區轄區內之製造業廠商,應經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相關案件申請疑慮請逕洽勞動力發展署協處,聯絡電話:02-89956000。 


Q

4.現行開放「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申請案件資格限制為何?

A

依勞動部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4條第1項規定,開放引進製造業特定製程(3K5級)移工申請案件,其應符合附表5指定之特定製程與關聯行業(資料查詢請逕至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查詢)。 


Q

5.申請案件機器設備證明文件及其認定原則為何? 

A

1.依工業局作業要點第4點第4款規定機器設備證明文件如下: 
(1)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2)新設立公司不及提出前款證明資料,或新購置機器設備不及刊登於前款證明所附財產目錄,應一併檢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下簡稱401表或403表),及新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支付憑證(含設備全額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付款交單、承兌交單或其他)影本進行查對,同時提供產製品銷貨開立統一發票影本,以供查核。
(3)申請時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除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支付憑證外,應檢附切結書,承諾購置之機器設備金額會列於首次申報401表或403表之固定資產欄位,並於取得核定函達後3個月內,將401表或403表送工業局備查。業者如未於期限內送件備查,或所送固定資產資料與文件不符者,工業局將廢止原核定函。
(4)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公司合併變更登記者,其機器設備未及刊登於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須檢附合併契約,及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辦理變更登記之財產清冊)。
2.依工業局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5點規定,機器設備之認定,以廠場為單位,其認定原則如下:
(1)機器設備應符合勞動部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4條第1項附表5指定製程為限。 
(2)同一公司有一個以上之廠場,得就同一財產目錄依廠場別分次申請。但財產目錄須明確註記機器設備歸屬廠場。 
(3)新購置設備之認定,以已交貨安裝完成,並從事實際生產運作為限。 
(4)機器設備如屬一般租賃,非屬資本性租賃者,不予以認定。 


Q

6.申請案件行業別之認定原則為何? 

A

依勞動部工作資格審查標準第24條第1項規定,案件行業別以工廠最主要產品進行認定,如工廠具有多項產製品者,僅得依最主要產品進行單一行業別認定,其認定原則如下:
1.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登載之產業類別,須符合勞動部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4條第1項附表5指定行業別及其定義內容為限。
2.依機器設備、公司簡介、最主要產品、圖片及用途說明進行認定。
3.申請A+(35%)等級之專業廠場者,全廠機器設備須僅單一從事印染整理、金屬鑄造、金屬鍛造、金屬表面處理,或金屬熱處理等製程。
4.同一工廠具2個以上主要產品項目者,以產品占營業額比重最高者判定。


Q

7.工業局於案件審查過程是否會就個案進行查廠作業? 

A

依工業局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如下: 
1.屬A+(35%)等級之初次申請案件,或已取得本局核發行業別證明文件後,因應最主要產品更動致行業別變更之案件等,皆會赴廠查訪。 
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如申請資料具疑慮,並經審查會議或複審會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者,得視個案赴廠查訪: 
(1)依第4點第1項第4款規定,檢附機器設備購置金額、營業銷售額,或依同點第三項提供產製品銷貨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金額偏低。 
(2)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登載廠房面積狹小,難以採信可進行申辦案件所稱之生產活動。 
(3)檢舉案件。 
(4)其它特殊情形。 


Q

8.申請案件送交工業局之審理時間為何?其審查程序為何? 

A

1.目前並無案件審理時間之限制規定,將因案件數量與案件檢附文件備齊與否而異。 
2.工業局於案件受理後即由相關業務承辦人審理是否符合申請要件,提報審查會審查後,函復申請廠商。 


Q

9.雇主於工業局核發證明文件起三年內申請補發者,應如何辦理? 

A

1.工業局證明文件為110年1月1日後核發 
(1)採線上申辦 
(2)廠商使用工商憑證登入申辦系統,即可自行下載與列印符合資格同意函。若廠商從未在工業局申辦系統使用工商憑證,插卡後需先建立工商憑證帳號,其操作方式請參閱工業局網頁(https://www.moeaidb.gov.tw)「申請事項」編號0034製造業者申請引進移工案件專區之刊載說明。如有操作疑慮,請電洽02-27541255分機3316客服專線協助。 
2.工業局證明文件為110年1月1日前核發之有效文件 
(1)採紙本申辦 
(2)應備申請補發函文(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向工業局申請補發證明文件。工業局將於資料查對後,依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登載住址,以掛號方式寄送原發證明文件影本1份。 


Q

10.特定製程申請引進移工案件,遇有移工更動工作地點之辦理方式為何?  

A

1.配合勞動部自101年2月起,取消移工隨同機器設備搬遷更動工作地點須經工業局認定設備搬遷機制,爰工業局配合不再核發遷移設備證明文件。 
2.已取得工業局核發行業別證明文件者,有廠址擴編、整編或廠名更動者,於「廠登編號」、「行業別」、「最主要產品」,及「核配比率」未更動者,無須向工業局申請變更原處分,得逕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移工變更工作地點。 
3.除前述情形外之案件,移工調動新工作廠場(含取有特定工廠登記)相關案件申請規範,屬勞動力發展署主管業務,相關疑慮請逕洽02-89956000。 


Q

11.工業局核發行業別證明文件效期為何? 

A

勞動部「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第2點申請文件期限規範,工業局核發特定製程行業別證明文件函效期為3年。 


Q

12.工業局核發行業別證明文件已超過勞動部規定效期應如何重新辦理? 

A:

工業局核發行業別證明文件已超過勞動部規定3年效期,且有再次申請需要者,應依工業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檢附應備文件遞案申請,並於申請表M343勾選再次申請,填列前次工業局核發行業別證明文件日期、文號。 


Q

13.購買已取得工業局核發製造業特定製程行業別證明函文之工廠,收購者有申請移工需求時,是否須重新向工業局遞案申請? 

A:

1.依勞動部規定,引進製造業移工應符合該部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4條第1項附表5指定之特定製程與關聯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爰於工業局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符合規定之獨資、合夥、公司或農民團體,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本局提列申請案件。 
2.考量被收購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變更後,其產製內容更動與否,涉及案件資格認定及其適用之核配比率,收購者有申請移工需求時,仍須重新取得工業局特定製程行業別證明函文。 
3.惟被收購工廠已聘有移工在案,收購者擬採接續聘續用移工者,其相關規定,請逕洽勞動力發展署,聯絡電話:02-89956000。 


Q

14.現行(曾)聘有移工之臨時工廠登記業者,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取得當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核發特定工廠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其移工之續(增)聘是否須重新取得工業局申請案件資格認定證明文件?

A

1.109年6月2日前已聘有移工,且期間內已取得當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核發特定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其移工續聘無須重新取得工業局證明文件,其相關疑慮,請逕洽勞動力發展署,聯絡電話:02-89956000。 
2.109年6月3日起始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業者,因已逾勞動部同意臨時工廠登記業者聘僱移工期限,依規定將廢止原聘僱序許可。該等業者於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後,仍得以地方政府受理申請之證明文件,重新申請聘僱移工。爰曾聘有移工之臨時工廠登記業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併同原有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勞動部核發最近一次聘僱許可函等文件影本,依本局作業要點第4點所定應備文件,遞送申請案件。 
(1)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6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者。 
(2)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1條規定,已申請轉換特定工廠登記,於尚未獲地方主管機關准駁通知者,取有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者。  
3.未符合前述資格要件之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目前勞動部尚未開放聘僱移工,如有相關疑慮請逕洽勞動力發展署,聯絡電話:02-89956000。 

 

聘僱外籍移工 -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

  • 家中外籍看護生病或受傷時,該如何處理?

外籍移工來台依規定皆需加入全民健保,因此看診費用由外籍移工自行負擔。
但許多外籍移工對於語言及環境不熟悉,看診時最好還是由雇主陪同前往就診,以避免誤診。

  • 外籍移工住宿地點變更,應如何辦理通報?如未依規定通報,罰則為何?

勞動部說明,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中,有關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的變更,均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籍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雇主違反前述規定,地方政府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72條第2款,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是否可將合法申請的外籍看護借他人使用?

任何申請人申請許可引進外籍移工,該名外籍移工只能為合法雇主提供勞務,不能為其他親朋好友工作。
如將合法申請的外籍看護借他人使用,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借用他人合法看護者將違返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一樣也是被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

  • 雇主不得有那些禁止行為?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己核發證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哩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 外傭要求外出休假,該如何處理?

若有事需女傭親自前往處理,應事先與雇主溝通後,方能請假外出,扣一日薪水。

  • 外傭傷病時該如何處理?

外傭來台依規定皆須加入全民健保,因此看診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 如果要帶外籍移工一同出國(渡假),其手續應如何辦理?

需由仲介公司先幫外籍移工到移民署申請重入境手續後才能出境,否則回國時將無法入境,雇主切勿逕行購買機票出國,因此如外籍移工有需要出國時,請洽詢御多福人力仲介申請外籍移工相關入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