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照護工的申審程序以及與國內照護服務制度整合接軌的相關申請表格: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自111年4月27日起,針對外籍看護工的免評(臨櫃)申請案件,提供民眾選擇郵寄掛號或親自臨櫃的方式申辦。

*整合國內照護服務資源和配對本國照護服務人員,以幫助家庭滿足親人的照顧需求。外籍看護申請審核流程共分五個類別(A、B、F、G、H)。

*居家評估對象:實質上居住在台北市,並且完全癱瘓無法自行離床、需要24小時使用呼吸機或生命維持設備、植物人狀態或持有極度重大身心障礙證明者。

 

A.親自到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

  1. 被照顧者可前往「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工作之專業評估醫療機構」進行身體鑑定評估,由醫療機構協助填寫「傳遞單」。完成評估表格後,醫療機構將協助填寫「傳遞單」,將完整的評估表格以掛號郵寄至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請在「傳遞單」上確實填寫能與您聯繫的電話號碼)。
  2. 申請人實際居住地址填寫正確,以利求才登記表送達。
  3. 受照顧者在表格上填寫的現居地址將作為各縣市衛生局審核案件的依據。請務必確保詳細填寫正確的地址,以便醫療機構能將完整評估表寄送至相應縣市單位,避免造成您的時間浪費。
     

B.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等級需達重度以上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若被看護者的身心障礙證明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請逕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請,不需到醫院開立診斷書。
 

F. 被看護者目前年齡超過80歲,並經過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確認有重度依賴或全天照顧需求,同時目前的外籍看護工尚未轉出或離境台灣者。


適用於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的情況是重新招聘,根據規定,這指的是在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聘僱期滿或預定出國前四個月內,而其家庭外籍看護工尚未離境或轉出時提出。請直接向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請。
 

G.被看護者曾經經過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確認需要全天候照護,且為腦性麻痺導致顯著生活功能障礙、脊髓損傷引起明顯生活功能損害或截肢伴隨顯著生活功能受損的個案。

 

H.被看護者曾經經由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確認需要全天照護,且擁有醫療證明,符合全身癱瘓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相關條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