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費常見問題
Q
1.什麼是就業安定費?
A
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
、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
、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Q
2.就業安定費何時寄帳單?何時繳交?逾期繳交會有甚麼問題?
A
1.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係於每年2月、5月、8月、11月中旬寄送繳款通知單,
通知雇主於該月25日前繳納該期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2.如逾期未繳納者,將於3月、6月、9月、12月中旬寄送掛號信之催繳通知單,
通知雇主最後繳納期限,逾期將產生滯納金。
3.滯納金加徵: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
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
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通知雇主於該月25日前繳納該期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2.如逾期未繳納者,將於3月、6月、9月、12月中旬寄送掛號信之催繳通知單,
通知雇主最後繳納期限,逾期將產生滯納金。
3.滯納金加徵: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
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
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Q
3.怎麼繳納就業安定費?
A
1.持帳單至各繳款通路(四大超商、美廉社、台新銀行、農漁會、郵局)繳費
2.可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業務專區-外籍勞工事務-就業安定費-就業安定費網頁補單
補印繳款單繳費;或採取銀行匯款或ATM轉帳方式繳費(需自付手續費)
3.可申請金融機構自動扣繳(限線上申辦、限扣本人帳戶)或至郵局臨櫃申辦郵局存簿自動扣繳
4.可透過全國繳費網(e-Bill)網站- Menu-政府機關相關費用-就業安定費,
選擇「使用晶片金融卡」(需使用讀卡機,不限用本人晶片金融卡)或
「使用活期性存款帳戶」(限雇主本人帳戶)進行繳費
2.可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業務專區-外籍勞工事務-就業安定費-就業安定費網頁補單
補印繳款單繳費;或採取銀行匯款或ATM轉帳方式繳費(需自付手續費)
3.可申請金融機構自動扣繳(限線上申辦、限扣本人帳戶)或至郵局臨櫃申辦郵局存簿自動扣繳
4.可透過全國繳費網(e-Bill)網站- Menu-政府機關相關費用-就業安定費,
選擇「使用晶片金融卡」(需使用讀卡機,不限用本人晶片金融卡)或
「使用活期性存款帳戶」(限雇主本人帳戶)進行繳費
Q
4.是否可以約定定期扣繳就業安定費?
A
可以。申請轉帳代繳者,若於1、4、7、10月底前申請者,
則自2、5、8、11月所寄發之繳款單之當期起轉帳扣款;
若於2、5、8、11月1日以後申請者,則自下一期起轉帳扣款。
申請方式有二:
1.使用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帳戶轉帳扣繳(限申請雇主本人之帳戶扣款):
上網連線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業務專區-外籍勞工事務-就業安定費→選擇
「申請就業安定費金融機構自動扣款」→輸入「繳款人代碼」、「雇主案號」後點選
「新增授權申請」→輸入畫面中各項資料 →詳閱申請條款後,勾選「我同意」,點選「確認申請」。
2.使用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請攜帶
(1)近期繳款單影本
(2)儲金簿(劃撥帳戶免付)
(3)印章或身分證件 至任一郵局臨櫃申辦。
則自2、5、8、11月所寄發之繳款單之當期起轉帳扣款;
若於2、5、8、11月1日以後申請者,則自下一期起轉帳扣款。
申請方式有二:
1.使用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帳戶轉帳扣繳(限申請雇主本人之帳戶扣款):
上網連線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業務專區-外籍勞工事務-就業安定費→選擇
「申請就業安定費金融機構自動扣款」→輸入「繳款人代碼」、「雇主案號」後點選
「新增授權申請」→輸入畫面中各項資料 →詳閱申請條款後,勾選「我同意」,點選「確認申請」。
2.使用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請攜帶
(1)近期繳款單影本
(2)儲金簿(劃撥帳戶免付)
(3)印章或身分證件 至任一郵局臨櫃申辦。
Q
5.就業安定費是算到哪一天?
外籍勞工已經被仲介帶走,是不是不用再繳交就業安定費?
A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
如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
且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者,就業安定費係計算至本部「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2.如外籍勞工僅係交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然在外籍勞工經本部許可轉出至其他雇主或出國前,
原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非被仲介公司帶走即可免繳納。
如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
且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者,就業安定費係計算至本部「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2.如外籍勞工僅係交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然在外籍勞工經本部許可轉出至其他雇主或出國前,
原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非被仲介公司帶走即可免繳納。
Q
6.免繳就業安定費身分,勞動部主動勾稽資格?
A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或被看護者如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的資格,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勞動部表示自105年11月起已主動勾稽雇主及被看護者的社會福利資格,
符合資格者無需申請,即可免繳就業安定費。
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的資格,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勞動部表示自105年11月起已主動勾稽雇主及被看護者的社會福利資格,
符合資格者無需申請,即可免繳就業安定費。
Q
7.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A
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 工作類別及分類 | 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日) 繳納數額 |
||
| 海洋漁撈工作 | 屬漁船船員工作 | 1900元(每日63元) | |
| 屬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作 | 2500元(每日83元) | ||
| 家庭幫傭工作 | 由本國人申請 | 5000元(每日167元) | |
| 由外國人申請 | 10000元(每日333元) | ||
| 製造工作 | 屬一般製造業、製造業重大投資傳統產業(非 高科技)、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產業 |
2000元(每日67元) | |
|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其他產業)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 百分之五以下 |
5000元(每日167元) | |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 之十以下 |
7000元(每日233元) | ||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 超過百分之十 |
9000元(每日300元) | ||
| 屬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高科技) | 2400元(每日80元) | ||
|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及新增投資案 (高科技)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 百分之五以下 |
5400元(每日180元) | |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 之十以下 |
7400元(每日247元) | ||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 超過百分之十 |
9400元(每日313元) | ||
| 屠宰工作 | 領有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 | 2000元(每日67元) | |
| 領有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 百分之五以下 |
5000元(每日167元) | |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 之十以下 |
7000元(每日233元) | ||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 超過百分之十 |
9000元(每日300元) | ||
| 營造工作 | 屬一般營造工作 | 1900元(每日63元) | |
| 屬重大公共工程營 造工作 |
舊案(工程主辦機關收 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 |
200元(每日67元) | |
| 工程契約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 前) |
|||
| 新案(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中華民國 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後) |
3000元(每日100元) | ||
| 機構看護工作 |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 院、醫院、專科醫院 |
2000元(每日67元) | |
| 家庭看護工作 |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免繳 | |
|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 生活津貼者 |
免繳 | ||
|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 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者 |
免繳 | ||
| 被看護者或雇主非具以上身分 | 2000元(每日67元) | ||
| 外展看護工作 | 屬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且最近一年內曾受地方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居家照顧服 務者 |
2000元(每日67元) | |
| 乳牛飼育工作 |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及畜禽飼養登記證之乳 牛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