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

居家幫傭與外籍看護有何不同?雇主一定要知道的事

勞動部針對不同的外籍移工,都有「許可的工作範圍與內容」。

簡單來說,家庭幫傭(Foreign Domestic Helper)工作內容是在私人家庭從事環境打掃、食物烹調、照顧家庭成員日常起居或其他家事相關的工作,在傳統認知上更貼近居家幫傭的身份。

‍外籍看護則是協助家中「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相關的工作,例如提供被照顧者簡單備餐、進食、餵藥、洗澡等等的貼身照顧。其中《就業服務法》就有規範雇主,不得要求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像是要求「看護工」從事照顧家人生活起居、接送小孩上下學等工作,就已經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喔。

雇主直接聘僱與移工仲介媒合,哪種更適合我?

無論是雇主直接聘僱、或透過人力仲介媒合都是正常的聘雇管道,簡單來說就是自己辦或是找專業代辦的差別,以下是簡單說明。

直接聘僱方式

雇主直接聘僱,簡單來說就是自己親自找家庭幫傭,最直接的優點就是不需負擔仲介費,但需要花時間研究如何自行聘雇的資料、申辦手續、線上面試、外傭入台等等事宜,除了花時間外其實沒什麼太大煩惱。

委任移工仲介

優良信譽的移工仲介,主要是觀察仲介業者的相關服務,例如:專人到場服務、移工生活輔導、基礎教育訓練、協助雙方溝通協調、結薪作業、協助就醫等等,在媒合適合的外籍移工人選上,移工仲介往往也有較多元的管道可安排面試,這都是二者之間主要的差別。

筆者認為,對於直接聘僱或選擇仲介公司之間爭論不大,最重要是能找到適合家人個性與生活習慣的家庭幫傭,這樣一來才能真正解決雇主照顧沈重的煩惱,希望大家都能找到優質的外傭人選。

 
Q

1.外籍看護可以隨被照顧人至養護中心照顧嗎?

A

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照料該被看護者。
但調派外國人至醫院之1.護理之家、2.呼吸照顧病房、3.慢性病房,以及4.養護機構,則須向勞動部申請變更工作場所。
並且留意每次申請期限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到期後也可以申請延期,惟3年之間累計申請時間不得超過18個月。
申辦相關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家庭看護工至養護中心協助報備需準備文件
1、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資料異動申請書
2、聘僱外籍勞工雇主親自取件聲明書
3、留宿於養護機構切結書
4、養護機構切結書
5、養護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Q

2.外籍看護工提前解約,辦理轉出應該要注意那些事項?

A
1、須向勞動部報備,辦理轉出。
2、收到勞動部轉出函14天內要去就業服務站辦理登記轉出。
3、轉出期間管理責任還是在原雇主身上(逃跑責任還是在雇主身上)。
4、轉出期間住宿責任應由雇主處理(避免被非法使用)。
5、轉出期間如雇主委託仲介代為處理住宿,需支付食宿費用。
6、轉出期效以發函日起60天,如入境僅一年內或特殊情況可在延長60天。
7、轉出期間,雇主仍需支付健保費,就安費在「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移工轉出函」情狀況下可不支付,但是一但以「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移工轉出函」辦理轉出,雇主不得取消轉出手續。
8、倘若移工已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得持雙方或三方合意證明文件辦理薪資結清。

Q

3.外籍家庭看護工可以到醫院或者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嗎?

A
如果只是暫時到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不需要申請許可。但如果要住進養護機構內,雇主則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變更工作場所(不可以事後補辦),並且留意每次申請期限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到期後也可以申請延期,惟3年之間累計申請時間不得超過18個月。

Q

4.如果雇主原本申請外籍勞工的原因消滅(如:被看護者死亡),有哪些事情需要辦理呢?

A
雇主應在30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者經外籍勞工同意後,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出國。如果在登記轉換期間,就已經有新雇主願意承接,應該要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料結清。

Q

5.外籍看護及幫傭的年假特休規定為何?

A
依據雇主與外籍勞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規定,外籍看護與幫傭於服務滿一年後,雇主應給予每年特別休假七日,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一般來說外籍看護與幫傭其 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則補給一日加班費。在合約三年期滿時,外籍看護工與幫傭都未休特別休假的話,則外籍看護與幫傭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 14天。

另外因為外籍看護與幫傭都是屬於三年一簽的契約,因此當外籍看護與幫傭在三年滿期回國後,再次來台工作時,其年假應重新累計。如果雇主未給予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加班費,外籍看護與幫傭投訴勞工局或是在機場投訴的話,也將會以積欠薪資來成立投訴案件。

Q

6.移工要來了,僱主要準備什麼東西?

A
雇主要提供三餐及住宿。三餐的部分要讓移工吃得飽為原則。寢具的部分也是由雇主準備唷。